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
日期:2021-08-07 00:00:00  发布人:管理员  浏览量:1085

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

和家具配置标准

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,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,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各民主党派机关、人民团体及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。

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,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,不含专业设备和家具。

第四条 本标准按照厉行节约、科学合理、保障需求、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,是省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,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等工作的基本依据。

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上限标准、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。实物量上限标准依据单位办公室(会议室、接待室)数量,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、人员职级、内设机构数等综合设置,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。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,是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最高限价。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依据设备和家具产品使用频率、耐用程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等综合设置。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;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,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维护成本过高需要提前报废的,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废审批手续。

第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在标准内配置资产,优先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、稳定性、兼容性,且能耗低、维修便利的设备,不得配置高端设备;配置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、耐用、环保的要求,充分考虑办公室布局,不得配置豪华家具,不得使用名贵木材、高档皮革等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、家具涉及政府采购的,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。

第七条 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、物价水平及有关政策变化情况,适时更新。

第八条 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资产,应当坚持厉行节约、从严控制的原则,结合单位履职需要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,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,采取调剂、租赁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。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,所需设备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。单位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,新增资产配置标准高于本标准的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财政厅专项审批。涉密资产根据保密工作实际需要配置。单位现有办公设备和家具超过配置标准的,仍继续使用。在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报废前,不得更新购置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设备的,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数量。

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,加强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资产报表的统计报告工作,对购置、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、登记入账,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和财务台账,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,做到账卡相符、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

第十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,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427 号)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 201811 日起施行。《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(试行)》(川财资产〔2015〕18 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财政厅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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